| 本市某大学与某保险公司进行合作,为学生统一购买签订了保险合同。不久后,大学生李某因患病住院。出院后,李某将医疗费收据证明原件丢失,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。近日,中山区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,应视为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,保险公司应按约赔偿。
大学生患病 索赔保险遭拒 李某于2004年9月考入本市某大学,大学为学生统一与某保险公 2005年3月,李某患病毒性脑膜炎住院治疗20余天,花费了医疗费23600余元。但是,李某不慎将医疗费收据丢失,李某让医院出具了医疗费清单及诊断证明找到保险公司申请赔偿,但是,保险公司提出,按照保险合同约定,投保人必须出具原始凭据,否则拒赔。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被告按约赔偿自己医疗费用的90%。 合同关系成立 保险金照赔 法院认为,李某所在大学代替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,应视为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,依法成立。李某按约交纳了保费,保险公司理应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约赔偿,按照保险合同约定,保险金额按学年确定,每学年总保额为3万元。日前,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,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李某医疗费21200余元。 |